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891號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被 告 黃崧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7萬元(起訴後之利息不併算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10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