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802號原 告 周若美兼法定代理人 梁佳音原 告 梁逸民共 同訴訟代理人 許宜嫺律師被 告 郭怡婷
梁鉊銻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名登記物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或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6萬4008元(計算式見民事起訴狀「實體事項、伍」所載),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819元,原告應如期繳納。
二、提出彰化縣○○市○○○段○○○段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民國100年起異動索引(地號含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三、提出彰化縣○○市○○○段○○○段0000○號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民國100年起異動索引(建號含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四、重新確認聲明,就移轉系爭房地應有部分比例部分是否正確(與存證信函所載1/3、登記謄本有相同)?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