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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8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815號原 告 曾紫綺被 告 林進益

林秀琴林木樹林木森林珮珍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即起訴狀所附土地登記謄本他項權利部次序4-1至4-5所擔保債權總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裁判日期:2025-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