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822號原 告 吳家全訴訟代理人 陳彥彰律師
游逵元律師被 告 將輔科技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旻憲被 告 李○○
楊○○
陳○○
施○○上列當事人間撤銷信託行為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元,請原告如期繳納。
二、提出彰化縣○○鄉○○段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恰他項權利)、114年1月迄今異動索引(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三、依上開資料,查報並補正被告之姓名後,重新繕寫民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供起訴狀繕本(含證物)。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