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824號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訴訟代理人 呂承謚被 告 曾宥蓁(即曾雅婷)
曾○○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協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提出彰化縣○○鎮○○段000○0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地號含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二、依上開資料,查報並補正被告曾○○之姓名後,重新繕寫民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供起訴狀繕本(含證物;日後有相關書狀亦同)。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