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954號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家祝被 告 陳昭良
廖文彬上列當事人間撤銷不動產信託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06萬468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9119元,請原告如期繳納。
二、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00○00○000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113年1月迄今異動索引(地號含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三、提出被告陳昭良(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廖文彬(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附表:
請求金額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89萬8266元 1 利息 89萬8266元 113年11月5日 114年11月18日 (1+14/365) 6.74% 6萬2865.33元 小計 6萬2865.33元 17萬8490元 1 利息 17萬4763元 113年12月29日 114年11月18日 (325/365) 14.99% 2萬3326.07元 小計 2萬3326.07元 55萬9532元 1 利息 55萬9532元 113年10月25日 114年11月18日 (1+25/365) 4.51% 2萬6963.31元 小計 2萬6963.31元 186萬9336元 1 利息 186萬9336元 113年10月25日 114年11月18日 (1+25/365) 4.51% 9萬81.51元 小計 9萬81.51元 33萬9461元 1 利息 33萬9461元 113年10月25日 114年11月18日 (1+25/365) 4.51% 1萬6358.3元 小計 1萬6358.3元 合計 406萬46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