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9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964號原 告 朱美雲訴訟代理人 廖國豪律師被 告 唐榮豐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共計為新臺幣252萬3263元(第一項請求0000000元,原告權利占用1/2,故0000000元計;加上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請求分別為51243元、163959元、26643元;共為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110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裁判日期:2026-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