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968號原 告 洪銘春訴訟代理人 賴柔樺律師被 告 陳雪菁
陳昭明邱泳祥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合夥關係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查報原告基於合夥關係對「永享康復之家」出資多少元?對「居享護理之家」出資多少元?本院將依前揭二者之合計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原告得自行繳足第一審裁判費;或是嗣由本院另作裁定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二、提出「喜利泰實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拜爾倍蒂生技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最新設立、異動登記資料。
三、兩造間有無其他民事或強制執行事件?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