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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9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970號原 告 劉清緞被 告 彰化縣政府

第四河川局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2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查報被告占用彰化縣○○鄉○○段00地號土地面積約多少平方公尺(請先大略粗估,事涉訴訟標的價額及原告應先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二、起訴狀載「請鈞院判出賠償金」所為何意?請說明欲請求被告賠償之具體金額為若干元?宜列計算式併及說明之。(若欲請求,併算裁判費)

三、以地籍圖謄本之影本,繪製大約被占用位置並標示說明之,若認為該筆土地,遭被告全部占用,亦需以書狀陳報。

四、提出系爭13地號土地被占用之現況彩色照片(非Google街景圖,應逐個提出現況彩色照片)。

五、補載被告彰化縣政府、第四河川局之法定代理人。

六、被告有2人,原告起訴僅提供1份繕本,故請再補提供1份繕本到院,以利送達被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裁判日期:2026-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