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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9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979號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訴訟代理人 歐昭廷被 告 董姵辰即董靜宜

翁○○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提出彰化縣○○市○○段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114年1月迄今異動索引(地號含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二、提出彰化縣○○市○○段000○號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114年1月迄今異動索引(建號含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三、依上開資料,查報並補正被告翁○○之姓名後,重新繕寫民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供起訴狀繕本(含證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日期:2025-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