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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9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990號原 告 廖堃佑被 告 不詳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2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0萬1615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7777元,原告應如期繳納。

二、提出附表所示地籍圖謄本(宜就系爭土地及周邊部分)。

三、提出附表所示地號土地之全體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原告於114年12月5日列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資料為據)。如上開土地共有人中有亡故者,亦應一併提出該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宜載明出生別順序、出生或(及)死亡日期),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務必按前揭繼承系統表之順序排放);暨提出向該管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資料(該被繼承人於民國103年6月1日後死亡者,得至司法院家事事件公告專區以「姓名+身分證字號」或「身分證字號」查詢後列印取代之)。並列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四、查報並說明:⒈土地現況(彩色近照,勿以Google街景圖取代)。上如有房

屋或地上物等,應逐個提出現況彩色照片,依序查報現有無人使用?如有,為何人所有或使用?現做何使用?及將約略坐落位置分別圖示在另紙地籍圖影本上。房屋部分則應一併查報門牌號碼。

⒉現行出入道路名稱(另紙圖繪標示在地籍圖影本上,並提出現況道路照片為佐)。

五、請原告依上開資料及114年12月5日列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資料,查報並補正被告等人姓名及地址。

六、原告起訴稱之證據資料,除第三點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外,其餘資料均未檢附,請一併補正(調解書、未履行給付金額、執行資料,詳起訴末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附表:

土地 編號 坐落 面積 土地公告現值 權利範圍 (代位阮偉勛)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元/平方公尺 1 彰化縣 和美鎮 大嘉段 1128 133 3000 3/24 2 彰化縣 和美鎮 大嘉段 1129-18 200 7100 123975/0000000 3 彰化縣 和美鎮 大嘉段 1129-19 333 7100 275/333 4 彰化縣 和美鎮 大嘉段 1129-20 2313 7100 123975/0000000 5 彰化縣 和美鎮 大榮段 47 482 3100 1/4 6 彰化縣 和美鎮 大榮段 1411 18 3200 3/8 7 彰化縣 和美鎮 嘉慶段 564 371.73 5100 1/8 約480萬1615元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5-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