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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9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932號原 告 周清順訴訟代理人 曾耀聰律師被 告 蕭秀叔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萬7333元,此有不動產估價鑑定報告書在卷可憑,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扣除前已繳納1500元,尚應補繳81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補彰化縣○○鄉○○○○段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含共有人、不可遮攔);另就同段366地號土地往西方向,有無道路可通行?並提出該部分土地之地籍圖謄本影本。

彰化縣花壇鄉中春路361巷之範圍?請以圖示表明。原告主張通行位置,不只是359地號土地!尚涉及數筆土地?通行之「道路」與「空地」,宜區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日期:2025-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