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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9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936號原 告 黃巧麗訴訟代理人 陳才加律師被 告 黃銘洲上列當事人間遷讓返還建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惟依卷內資料,尚無從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是請查報:「門牌號碼彰化縣○○市○○路0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現況市值約多少(並檢附相關證據資料,或周邊相似物件之不動產實價登錄資料)?【註:起訴狀所陳報就系爭房屋於民國107年所核定資料已有相當時日,本院將依上揭查報價額(現況市值),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原告得依「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第77條之27及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自行繳足第一審裁判費;或是嗣由本院另作裁定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二、原告應補正下列資料:㈠提出系爭房屋外觀之現況彩色照片(需標示出在照片中何棟房屋)。

㈡提出彰化縣○○市○○段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77

年1月迄今異動索引(地號含共有人全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及地籍圖謄本(宜就系爭土地及周邊部分之圖示放大)。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案由:遷讓返還建物
裁判日期:2025-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