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938號原 告 張金餘被 告 黃○○
曹○○許○○黃○○黃○○黃○○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袋地通行權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原告雖已自行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337元,惟依現實務作法,宜就通行鄰地所增加價額部分作簡易鑑定,故仍建議具狀表示願意付費,聲請本院送不動產估價師作簡易鑑定。
二、提出彰化縣員林市新崙雅段346、362、340、341、342、343、350、356、357、329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地號含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三、提出前項地號土地之全體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上開土地共有人中有亡故者,亦應一併提出該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宜載明出生別順序、出生或(及)死亡日期),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務必按前揭繼承系統表之順序排放);暨提出向該管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資料(該被繼承人於民國103年6月1日後死亡者,得至司法院家事事件公告專區以「姓名+身分證字號」或「身分證字號」查詢後列印取代之)。並列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四、依上開資料,查報並補正被告姓名後,重新繕寫民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供起訴狀繕本(含證物)。
五、查報原告土地之東北角處與329地號之現況?329地號土地是否巷道?
六、向員林戶政事務所查詢員林市崙雅里崙雅2弄,何時設立之巷弄?並自行前往現場,略測該巷道寬度約多少公尺?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