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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訴聲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聲字第6號聲 請 人 廖學習代 理 人 盧江陽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麗瓊等間因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877號),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或撤銷許可登記裁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定有明文。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馨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卓千鈴

裁判日期:2025-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