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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4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402號上 訴 人 王佳筠被 上訴 人 謝豐明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繳納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上訴尚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9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49,986元,並於115年6月3日將上開裁定送達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上訴人迄今仍未繳納,有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參照,其上訴顯非合法,爰依首揭法律之規定,裁定駁回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謝儀潔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26-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