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421號114年度重訴字第242號原 告 阮鈺婷
吳月里被 告 呂欣蓉
陳孝耿張至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正本之判決第1頁主文第4項第2行、第2頁第12行關於「為原告阮『玉』婷預供擔保」、「㈠原告阮『玉』婷(下稱姓名)主張略以:」之記載,應更正為「為原告阮『鈺』婷預供擔保」、「㈠原告阮『鈺』婷(下稱姓名)主張略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玉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康綠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