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430號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 王振源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被告即反訴原告)王威凱間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5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本訴部分核定為新臺幣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萬4900元;反訴部分標的核定為新台幣1478萬648元(即彰化市○○段000○00000地號土地面積分別是426.04㎡、433.30㎡,各17200元/㎡公告現值之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4萬978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2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