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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54號原 告 陳春雨訴訟代理人 李茂禎律師被 告 祭祀公業黃亨法定代理人 黃秋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7萬5,950元(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0,406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3萬3,441元,應補繳1萬6,96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1萬6,965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弘仁

法 官 劉玉媛法 官 張亦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黃明慧附表

一、被告公業名下財產價值(單位:新臺幣/元):㈠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5,600元/平方公尺×12平方公尺=6萬7,200元。

㈡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6,500元/平方公尺×3,685平方公尺=2,395萬2,500元。

㈢彰化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105年7月21日自彰化縣○○鄉

○○段000地號土地分割):5,600元/平方公尺×185平方公尺=103萬6,000元。

㈣合計:6萬7,200元+2,395萬2,500元+103萬6,000元=2,505萬5,700元。

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2,505萬5,700元×原告主張對被告之派下權比例1/6=417萬5,950元。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
裁判日期:2025-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