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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5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春雨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祭祀公業黃亨即公業黃亨法定代理人 黃秋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4年6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7萬5,9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5,60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7萬5,609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弘仁

法 官 徐沛然法 官 張亦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原嘉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
裁判日期:2025-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