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71 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171號原 告 周錢招

周春香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右靜被 告 呂慶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將懸掛於彰化縣○○市○○街000巷00○00號房屋正面間如附件照片所示之黑色布幔壹條拆除。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2分之1,其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㈠原告二人為母女關係共同居住彰化縣○○市○○里○○街000巷00號

(下稱案發住所),與被告為相鄰鄰居關係。被告因於民國(下同)111年起至今長期對原告二人及其同居之家人精神騷擾並藉由司法濫訟,參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00000號、112年度上議字第0000號、113年度偵字第00號、113年度上聲議字第000號不起訴處分書。

㈡被告於案發住所間,綁一條大黑布亂飛不僅影響原告二人及

家人出入,參隨身碟中諸多檔案影片,黑影映入原告家中讓孩子心生恐懼更影響視線,致家中小孩險釀車禍、原告二人均年紀已高,恐因此引發憾事,原告將該布條綁起竟招來被告大力踹打家中大門、家人懼怕不已,連小孩都嚇哭了,有113年1月19日監視錄像為證。

㈢被告另於日前因與原告二人架設監視器而有嫌隙,接續為以

下行為:㈠於113年1月19日晚間8時23分許,見其門口吊掛之黑布被綑綁固定感到不滿,即至案發住所滋擾原告,因而3次拍打住處之金屬大門,製造聲響。㈡於同日晚間8時55分許,再次前往案發住所滋擾,因而8次拍打、腳踹原告住處之金屬大門,製造聲響,並大聲呼喊叫門。㈢於同年3月24日下午6時14分許,因原告家中幼童將一段塑膠繩拋至被移送人住處前方,為找原告處理,即前往原告住處拍打金屬大門,經員警獲報於同日晚間8時47分許到場處理。被告因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之藉端滋擾住戶之行為,被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秩字第00號刑事裁定藉端滋擾住戶,處罰鍰新臺幣四千元在卷可稽。

㈣原告二人因家人駕駛汽車接送小孩,被告多次藉故拍擊車輛

時,原告及其家人已於第一時間告知被告,目前正在下雨,請讓車上小孩先行下車後馬上將車輛駛離,被告卻故意大力拍擊、大聲喝斥,致孩子心生恐懼害怕。原告二人長期遭受被告極其卑劣、離譜、恐怖之行徑因此身心受到巨大的恐懼,造成身心不安、經常在睡夢中驚醒夜不成眠,白天甚至會莫名恐慌、懼怕精神無法集中,原告甲○○因被告長期所為,而罹患憂鬱症並於113年3月起前往秀傳醫療社團法人秀傳醫院精神科門診就醫至今。綜上所述,被告之行為舉止及檔案內諸多不法之行徑,已嚴重影響騷擾原告二人及其全家人之生活起居致身心倶疲,精神上巨大痛苦之狀況,依法請求被告精神損害賠償。

㈤侵害居住安寧之人格法益,可請求非財產之損害賠償,為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532號、95年度訴字第10514號民事判決所採認。從而,原告二人主張因此受有精神上之痛苦,且情節重大,因原告二人長期處於不安恐懼之環境,已超越一般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居住安寧,原告二人經多次向被告請求和平相處,被告見原告二人為老弱婦孺均置之不理、並變本加厲,對原告二人精神造成相當痛苦,情節顯謂重大。

㈥黑布係由被告所掛設之證據(影片)為:⑴112年10月2日早上醒

來發現門前有黑布並報警協調對方把黑布綁起來或撤掉。⑵113年11月17日晚上8點騎車用路人經過掉了,還好沒有讓路人受傷。⑶113年11月18日布掉後,零晨1點呂施作架上意圖干擾鄰居作息。

㈦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負損

害賠償之責及非財產上之精神賠償金等情,並聲明:⒈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乙○○、甲○○各15萬元,及自起訴狀送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⒉被告應將坐落彰化縣○○市○○里○○街000巷00號與00號房屋之間布簾拆除。⒊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⒋原告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㈠原告甲○○憂鬱症:甲○○在多年前就患有癌症,長期接受化療

,根據在台灣統計,長期癌症化療病友罹患憂鬱症的比例可高達50%以上。在一個香港綜合腫瘤中心的網站上,某段文章,「有研究報告指出:臨床上癌症相關性抑鬱的發病率高達65%〜78%」,不光有癌症,甲○○還患有癲癇(羊癲瘋)。此外,甲○○的兒子訴外人○○○分別與不同女子生下三個兒子,放養在甲○○之住所。甲○○負責三個孫子的每日上下課接送,飲食起居,教養等問題,並且在預算有限的情況下,經常會有情緒失控而大聲吼叫咆哮的現象。綜合各種情況,甲○○罹患憂鬱症的可能性極高,跟被告没有關係,但卻要怪在被告身上,可能是要藉機敲詐勒索。

㈡幼童交通事故:在台灣幼童發生交通事故的比例高於成人,

交通事故也是幼童死因首位,因為幼童沒有獨立生活經驗,不知交通危險,沒有危機意識,隨時都是蹦蹦跳跳的橫衝直撞,出門後控制好幼童行為是家長的責任。甲○○為何不說布幔險害自己釀車禍?因為大人總會左看右看路面來車。幼童發生交通事故在任何地方都有,並不是因為被告的布幔所導致。而巷子裡車流量不如大馬路,更會讓人失去戒心,容易讓人產生錯覺認為巷子裡沒有危險。起訴狀中提到的幼童,當時為學齡前,仍在幼稚圜,六歲以下,當然不懂得馬路如虎口的道理。在巷子裡偶爾有車子經過產生危險狀況都是正常合理的。全台灣只要出了門都很危險,不管開車上路或在路上走著,每天都要撞死好幾人,而甲○○卻要把所謂「險釀車禍」怪到被告的布幔,何況也沒有真正發生車禍。在被告掛布幔之前,就經常聽到甲○○對幼童大聲喊:「注意看車」,顯然交通危險並不是因為被告的布幔。

㈢甲○○顛倒是非:甲○○習慣性地顛倒事非,做賊喊抓賊,打人

喊救命。在殺人未遂事件中,明明是訴外人○○○自己跌倒受傷,卻在第一時間打電話報警,說被告刺傷她兒子,還要求她兒子對被告提告傷害。請參照【113年度偵字第15058號信股】,甲○○打電話報警之影片,並參考承辦檢察官的判斷。

㈣甲○○為告而告:因為雙方長期有糾紛,並且互相提告,已成

了甲○○的生活樂趣,在最近一次的頂樓口角中,甲○○早已準備好手機要偷錄被告,並打電話報警,拿手機給到場警察看並表明要告被告,但員警表示,不知被告犯了什麼罪,要告被告什麼?請參照【案號:Z114019BJ1R1D9V】114年1月17日在○○派出所報的案。甲○○為了本件訴訟特意在提告前到醫院取得憂蠻症證明,可以看出時間上的巧合。以一個長期癌症化療的人來說,也許早就有憂鬱症了。但因為113年1月底被告對其三人提告殺人未遂,113年2月份他們作筆錄,甲○○想反擊,於是在113年3月起,開始製造就診記錄。在113年12月30日取得憂鬱症證明,也就是看診超過6個月的記錄。此過程完全是針對被告量身打造,為了對被告進行報復性提告,畢竟經過多次提告訴訟,甲○○也學會了司法鬥爭,這次也找了專業人事代筆撰寫訴狀,這樣的報復性提告之前就有案例。

㈤甲○○因恐懼而罹患憂鬱症?甲○○在起訴狀中描述,因長期遭

受被告的卑劣行徑而身心受到巨大恐懼、恐慌、懼怕等等用詞。甲○○在113年3月起到秀傳精神科就診,但卻在113年4月份間仍持續綁被告的布幔,若是有恐懼、恐慌、懼怕等情緒,為什麼還要故意製造衝突?甚至在114年3月6日也透過綁被告布幔來侵擾被告的居住安寧,參照【案號:Z114039BJ1R1FGT】,如此主動挑事的行為顯然沒有所謂恐懼、恐慌、懼怕等情緒。當然也沒有所謂精神上巨大痛苦之狀況。

㈥不法侵害他人權利:在起訴狀中原告2人要求精神痛苦的賠償

,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95條第1項,然而卻沒有人格法益受侵害的明確而直接的證據。其所引用的兩個判例:⑴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532號,此案例為一大樓住戶為了增加衞浴設備而重新配置管線造成地板漏水事件,與本案情況亳不相干,亦無可比性。⑵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0514號,此案例為一大樓內冷熱水管排水管排糞管等管線問題,及大樑穿孔、漏水問題,與本案情況亳不相干,亦無可比性。

㈦多次提議調解:被告向警察表示願意與鄰居調解,請警察代

為傳達溝通,卻遭到原告2人斷然拒絕。被告也向里長不止一次請求居中協調,被告願意調解,若調解成功,被告自然會把布幔撤掉,結果也協調失敗。

㈧布幔存在之必要性:被告之布幔目的為了保障自己的權益,

懸掛在自家的遮陽棚,在自家的地界範園裡,也沒有落地,沒有發臭腐爛引發環保問題,也沒有影響交通,每天垃圾車經過都沒有問題。懸掛布幔完全是消極的自力救濟,屬於民法第149條正當防衛,以及民法第151條自助行為,暫時不應移除。

㈨製造噪音、空氣污染、燒破被告家門窗:原告2人長期放任鋁

門強力碰撞門框產生噪音。數十年來每日早晚燒香拜門神,燃燒中香灰飄飛燒破被告家紗門以(應為已之誤繕)燒壞被告家鋁門窗。每月燒金紙,除了初一、十五,還有多種鬼神祭祀,每月高達十數次,每次燒金紙產生之毒氣飄進被告房間,嚴重到整個房間都是白煙,伸手不見五指,無法呼吸。經多次客氣請托,未能得到善意回應,只好開始拍照蒐證,以及請環保局前來勸導。

㈩恐嚇:甲○○因不滿被告開始拍照蒐證,以及向環保局投訴,

遂召集流氓三人在112年2月22日晚間前來被告家威脅恐嚇,被告當下報警。

提告強制罪:花了幾個月時間準備噪音侵害證據,於112年4

月13日到派出所對原告2人提起強制罪告訴。參照【112年度偵字第00000號義股】、【112年上聲議字0000號謹股】。

提告恐嚇:因為提告強制罪得到不起訴處分,原告2人變本加

利,更肆無忌憚地製造噪音,造成被告無法正常生活,因此被告在112年9月2日去派出所,對先前三人的恐嚇行為提起告訴,提告【案號:Z112099BJ1R14CC】,參照【113年度偵字第00號溫股】、【113年上聲議字000號禮股】。安裝監控:原告2人知道被告又提告了,也想反擊,但需要蒐

證,在112年9月16日請廠商在門口安裝固定式監控錄像設備,正對被告家門口,可以清楚看到被告在家中的影像〔雙腳站在家門內〕,【彰警分偵字第1120057796號】筆錄中影片證物及照片證物,或【113年度偵字第000號冬股】卷宗裡可看到。此外,還在頂樓前後院分別安裝監控錄像設備,其中一支也正對著被告開門踏出上頂樓的角度,參照○○派出所【案號:Z113129BJ15S5】裡證物,另一支由高處往下全面覆蓋被告在頂樓的全部空間。

安裝布幔:因為原告2人的固定式監控設備侵害被告的隱私權

,被告在112年10月初在自家門口安裝一塊布幔,用以遮擋其錄像設備防止被非法盜錄。

訴外人丙○○報復性提告:因為被告在112年9月2日去派出所,

對訴外人丙○○、○○○、○○○等三人提告恐嚇,【案號:Z112099BJ1R14CC】。因為通知作筆錄的關係,丙○○知道被告對他們提告,所以想反擊。於是在112年10月初也對被告提起告訴,被告得到筆錄通知書112年10月11日【彰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參照【113年度偵字第000號冬股】、【113年上聲議字000號清股】。

提議調解:在被告安裝布幔隔日,甲○○等人就報警,警察到

場詢間布幔之原因,被告說為遮擋其監控錄像以及防止早晚燒香破壞被告門窗,並向到場員警表示被告願意調解,只要對方能移除監控設設備並承諾不再燒香,被告也會移除布幔,員警立刻向○家詢問調解意願,但○家堅持不願協調,員警有密錄器存證可參照【彰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的筆錄,或【113年度偵字第000號冬股】卷宗。同樣地,被告也不止一次向里長反應,被告願意調解,希望里長從中協調,里長說她是調解委員會的成員,她試試看,結果仍是原告2人堅持不願調解。

多次衝突:之後又有多次原告2人綁被告的布幔,侵害被告的

財產權,侵害被告的居住安寧權。雙方多次報警,請與彰化市○○派出所核實查證。

訴外人○○○又來恐嚇:因為知道被告在112年9月2日告他恐嚇

,112年11月24日16時許○○○在被告即將出門時堵住被告,對被告咆哮,並示意要對被告動手,又站在馬路中手握金鍮匙當武器,暗示要攻搫被告,並揚言要跟蹤被告出門的一切行動,因此被告報警。此事被告未提告,但有出警記錄,以及一切錄像。

殺人未遂:113年1月30日,因為此布幔的紛爭,訴外人○○○、

原告甲○○、乙○○三人共同謀劃殺死被告,被告因此提告殺人未遂,參照【113年度偵字第00000號信股】。而○○○竟反告被告傷害,併案處理。

提告社維法:在殺人未遂後,原告2人仍持續綁被告的布幔,

113年2月,113年3月,113年4月等,因為太密集,幾乎每天綁,甚至是甲○○每天早上出門就直接綁了被告的布幔,根本沒有影響到她,甲○○一點也不擔心會有衝突。而被告遭到如此頻繁侵擾,精神上受到極大打搫,自己的家都不安全,没有安全感,極度痛苦,因不堪其擾,有幾次想向周家反應,請他們不要再侵擾被告,反而被告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113年度秩字第00號】,因為筆錄當天急診躺在醫院裡,員警不願改筆錄日期,錯過筆錄而被移送,沒有辯解機會。

甲○○持續侵擾:在社維法案件審理中,法官對被告說會要求

原告2人不要再動被告的布幔,然而甲○○並不在乎法官的囑咐,也不怕會有衝突,仍持續綁被告的布幔,被告在114年3月6日再到派出所提告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號:Z114039BJ1R1FGT】。

原告為霸凌被告,對被告造成精神壓力而安裝了三支監視器

,對準被告家門口,以及個人私密空間,全天候進行竊錄。被告的住所是一楝透天厝,有完整的土地權狀和建築物所有

權,頂樓也屬於建築物的一部份。而且頂樓周圍有矮牆包圍,唯一出入口在屋內,不是外人能夠到達的地方,頂樓的空間應視為【室內】,在頂樓的一切活動均應視為非公開之活動。

原告竊錄監視器分別說明如下:

⒈頂樓前側:被告種植盆栽的地方,每日會去澆水,但整個

頂樓前側平台空間都被原告竊錄監視器覆蓋,被告去到自家頂樓前側平台時從頭到腳都會被監視器錄到。

⒉頂樓後側:被告每日曬衣服、觀星賞月、散步乘涼、透氣

舒壓的地方,原告因相同之犯意,用竊錄監視器全角度覆蓋該空間,只要一開門踏上頂樓,就已被偷窺盜錄。

⒊一樓大門:每日進出家門,生活作息、出入行蹤、穿著打

扮、攜帶物品、親友串門、以及各種日常活動,原告因相同之犯意,惡意監視竊錄。

引用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517號刑事判決、臺北地方

法院98年度訴字第1431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字第761號民事判決、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929號民事判決、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87號民事判決作為抗辯。

原告刻意安裝固定式監視器,全天候拍攝被告每天出入家門

的動作並保存及傳播影片,造成被告精神上巨大的痛苦,實在無法忍受。但出於對法律的敬畏,被告採用了最溫和的自力救濟手段,在自家架設一塊布幔遮擋。又因考量到安全問題,布幔下擺不固定,以防止瞬間強風甩飛下擺固定物而誤傷他人,事實證明被告是對的,沒有人因為布幔而受傷。在布幔架好當天早上警察就上門詢問,被告第一時間主動要求跟對方調解,說明被告不想有糾紛,只想要平靜生活,提議雙方各退一步,把監視器和布幔都拆掉,但遭到對方斷然拒絕,此後又數次請里長協助調解,但均遭對方斷然拒絕,無法進行溝通。被告是和平主義者,凡事希望以和平的方式解決,過程中優先考量不傷害到他人。無奈下的自力救濟應屬於合理適當等語置辯。並聲明:⒈駁回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⒊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不爭執事項:㈠原告2人為母女,共同居住於原告乙○○所有之彰化縣○○市○○街

000巷00號房屋(坐落於原告乙○○所有彰化縣○○市○○○段○○○○段00000地號土地上),東側毗鄰被告居住之彰化縣○○市○○里○○街000巷00號房屋。

㈡被告於兩造住所臨路之房屋正面間,懸掛一條寬逾30公分長約3公尺之黑色布幔。

四、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主張被告於112年10月2日在兩造住所臨路之房屋正面間

,懸掛一條寬逾30公分長約3公尺之黑色布幔,布幔下方未固定,飄動時會往原告住所大門飄移,阻擋大門往外開關影響居住者之進出等情,業據原告提出監視器影片數段,經本院當庭勘驗影片,被告自承懸掛於兩造住所臨路之房屋正面間之黑色布幔為其所為,原因係因原告於住處前面上方設置監視器,監視器會拍到被告住處客廳,才懸掛黑色布幔,布下方未固定係因有風來會吹翻拍打到人或其他車輛,固定可能有安全隱患等語在卷,由原告提出之影片內容可知,原告設置之監視器僅可看到兩造居住房屋之前方及道路,監視器擺設之角度無法看到被告住處之客廳內部,被告亦未提出任何證據以實其說,所辯自無足採,因此被告明知懸掛之黑色布幔如未固定恐有致他人發生危險之隱憂,仍故意為之,以致該布幔飄動時遮蔽原告住處大門,影響出入,被告自屬以不法之行為侵害原告之權益,實堪認定。

㈡按損害賠償之方法,以回復原狀為原則,金錢賠償為例外,

故損害發生後,如有回復原狀之可能,受害人請求加害人賠償,應先請求為原狀之回復,倘非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不得逕行請求以金錢賠償其損害,此觀民法第二百十三條之規定即明。原告以第184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將懸掛之黑布拆除,回復原狀,於法有據。

㈢又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95條第1項雖定有明文,然前揭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必須以「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受侵害,或其他人格法益受侵害而情節重大者」為限。原告主張113年1月19日、同年3月19日,被告多次拍打、腳踹原告住處之金屬大門,製造聲響,並大聲呼喊叫門,於同年3月24日下午6時14分許,因原告家中幼童將一段塑膠繩拋至被告住處前方,被告前往原告住處拍打金屬大門,員警於同日晚間8時47分許到場處理;112年12月24日原告家人駕駛汽車接送小孩,被告多次藉故大力拍擊車窗、大聲喝斥,致孩子心生恐懼害怕云云,經本院當庭勘驗原告提出之影片,被告固有原告所述上開行為,惟被告辯稱拍打、腳踹原告住處大門及車窗,係為要求他們將被綁起來的布回復原狀、小孩將東西亂丟在被告住處前及原告家人車輛停在其住處前面等語。

㈣經查,兩造間有因被告懸掛黑布之事而起糾紛,起因為原告

住處設置監視器致被告心生隱私之疑慮,被告縱曾拍打或腳踹原告住處大門及車窗,亦非無故為之,被告上開行為有無過當洵非無疑,且原告主張渠等其因此心生恐懼致前往精神科門診,然至精神科就醫之原因不一而足,是否確係因被告之行為所致礙難證明,尚難認原告之人格權受有損害。此外,原告並未能舉證證明被告前揭行為,致其何種人格權遭侵害,原告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各15萬元,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綜上所述,原告本於民法第184條第1項請求被告應將懸掛於彰化縣○○市○○街000巷00○00號房屋正面間如附件照片所示之黑色布幔壹條拆除,核屬正當,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所命給付之金額或價額未逾50萬元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此部分雖經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惟其聲請不過促請法院職權發動,本院無庸就其聲請為准駁之裁判,附此敘明。又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免為假執行,經核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謝志鑫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25-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