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76號原 告 蔡承佑
蔡承宏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家豪律師被 告 李錦森
李錦燦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陳秀蓮 同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5年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5年2月26日宣判,茲因有待調查事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舒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芳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