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1040號原 告 卓錦和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被 告 徐銘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受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略以:原告前於民國92年間曾以坐落彰化縣○○市○○段000000000地號、同段0000-0000地號(下稱系爭土地)及同段0000-0000地號土地與被告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300萬元之抵押權,權利存續期間自93年2月10日到98年2月9日。惟設定之後,在上開權利存續期間滿止,以及其後直到現在,雙方並無發生實質質借貸或存在其他發生金錢債權債務之法律關係,被告自不存在任何抵押債權。爾後,原告因積欠第一順位抵押權人陳昭慧債務未償,經陳昭慧以本院民事執行處111年度司執字第41006號(下稱本院拍賣程序)啟動拍賣原告對上開3筆土地所單獨所有或享有持分之權利。但系爭土地關於本件系爭抵押權則因為沒有被拍定,所以該抵押權還一直登記存在没有被塗銷。又原告為維權益即依法就本院拍賣程序於113年11月8日製作之強制執行金額分配表提出分配表異議之訴,請求將被告之300萬元抵押債權受分配之金額予以剔除,案經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45號民事判決審理後,同認定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茲因被告未塗銷抵押權登記之情事,已妨害原告對於系爭土地所有權之行使,故原告特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之規定,爰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載。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土地登記第
一類謄本及本院114年訴字第145號民事判決各1份在卷可證,並經本院職權調閱前揭民事卷宗核閱屬實。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是堪認原告主張可採。
㈡又按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除本節另有規定外,
因約定之原債權確定期日屆至而確定,民法第881條之12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雖係於96年3月28日民法物權編修正時新增,惟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規定,於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亦適用之。又最高限額抵押權確定後,即成為普通抵押權,其從屬性因而回復,其所擔保之債權即為確定時存在且不逾最高限額擔保範圍內之特定債權(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第641號判決意旨參照);故倘無所擔保之債權存在,該抵押權即無由成立,自應許抵押人請求塗銷該抵押權之設定登記。查本案系爭抵押權屆期確定後並無所擔保之債權,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系爭抵押權即欠缺從屬性而應歸於消滅,惟其登記狀態仍存在,對系爭不動產所有權有所妨害,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自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判決基礎之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玉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施惠卿附表:
不動產標示 抵押權內容(民國/新臺幣) 彰化縣○○市○○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人:卓錦和,權利範圍:1分之1。 權利種類:抵押權 收件年期:93年 字號:彰資字第031000號 登記日期:93年2月16日 登記原因:設定 權利人:徐銘宏 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300萬元正 債權額比例:全部 存續期間:自93年2月10日至98年2月9日 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卓梅雀、卓錦和 權利標的:所有權 設定權利範圍:1分之1 設定義務人:卓梅雀、卓錦和 共同擔保建地號:延和段0000-000、0000-000地號 彰化縣○○市○○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人:卓錦和,權利範圍:1分之1。 權利種類:抵押權 收件年期:93年 字號:彰資字第031000號 登記日期:93年2月16日 登記原因:設定 權利人:徐銘宏 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300萬元正 債權額比例:全部 存續期間:自93年2月10日至98年2月9日 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卓梅雀、卓錦和 權利標的:所有權 設定權利範圍:1分之1 設定義務人:卓梅雀、卓錦和 共同擔保地號:延和段0000-000、0000-000地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