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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05號原 告 李權諭訴訟代理人 陳昭琦律師被 告 葉林碧雲訴訟代理人 葉崇政被 告 洪瑞庭

洪瑞隆林詹田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陳忠雨律師被 告 詹宗承

洪源發

吳勝源林俊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鄭舜元

法 官 胡佩芬法 官 謝舒萍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芳儀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6-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