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05號原 告 李權諭訴訟代理人 陳昭琦律師被 告 葉林碧雲訴訟代理人 葉崇政被 告 洪瑞庭
洪瑞隆林詹田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陳忠雨律師被 告 詹宗承
洪源發
吳勝源林俊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鄭舜元
法 官 胡佩芬法 官 謝舒萍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芳儀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05號原 告 李權諭訴訟代理人 陳昭琦律師被 告 葉林碧雲訴訟代理人 葉崇政被 告 洪瑞庭
洪瑞隆林詹田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陳忠雨律師被 告 詹宗承
洪源發
吳勝源林俊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鄭舜元
法 官 胡佩芬法 官 謝舒萍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芳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