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07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B男(真實姓名、地址詳卷)視同上訴人即 被 告 A女(真實姓名、地址詳卷)法定代理人 B男(真實姓名、地址詳卷)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楊皓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00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舒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芳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