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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0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08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李鑄鋒被 上訴 人即 被 告 張雅柔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聲明為「一、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二、第一項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97萬元,並自114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三、第一項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以附表所示版面、位置、字號於附表所示媒體及被上訴人個人臉書刊登如附件所示之勝訴啟事。四、第二項判決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五、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上開聲明第二項部分之標的金額為97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215元;第三項聲明屬非因財產權起訴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50元,故本件合計第二審裁判費為25,96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儀潔

裁判日期:2026-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