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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0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094號原 告 陳建龍

陳素貞共 同訴訟代理人 丁威中律師複 代理人 李宛芸律師追 加原告 陳建國

陳楷崴陳佑庭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林潔瑀被 告 劉耀坤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玉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康綠株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裁判日期:2025-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