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105號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被 告 陳昭良
廖文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不動產信託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並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萬8534元。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2日以114年補字第702號裁定命原告應於14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8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難認為合法,程序上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