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171號上訴人即原 告 林崑狄被上訴人即被 告 靉友之聲調頻廣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柏堅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撤銷股東臨時會決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12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