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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1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171號上訴人即原 告 林崑狄被上訴人即被 告 靉友之聲調頻廣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柏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臨時會決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3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15年4月22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15年5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日期:2026-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