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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1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19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千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亦璟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原判決命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62,216元,及如附表1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又被上訴人即原告於114年10月15日提起本件訴訟,則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665,701元(計算式:本金662,216元+起訴前孳息及違約金3,485元,詳如附表2,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3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5年4月21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沛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游峻弦附表1:現欠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現欠本金 利息 違約金 起迄日 週年利率 起算日 計算方式 662,216元 自114年7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2.295% 自114年8月29日起 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利息/週年利率」欄所示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利息/週年利率」欄所示利率百分之20計算。附表2:起訴前孳息及違約金編號 類別 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 利息 662,216元 114年7月28日 114年10月14日 (79/365) 2.295% 3,289.4元 2 違約金 662,216元 114年8月29日 114年10月14日 (47/365) 0.2295% 195.7元 小計 3,485.1元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26-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