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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2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200號原 告 聖通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雅羚被 告 政祥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裕林第 三 人即債務人 文鼎先進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雅羚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等(針對本院114年司執乙字第376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其訴之聲明第一項之動產未陳報品項、型號及價格等,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2日以114年補字第484號裁定命其應於十二日內補正,原告已於114年9月17日收受該裁定,逾期迄今未補正,致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金、價額(連同聲明第二項請求30萬元)並命原告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日期:2025-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