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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2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22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蘇麗春

胡育政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撤銷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00萬元,應徵收裁判費19,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倩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謝志鑫

裁判案由:撤銷移轉登記等
裁判日期:2026-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