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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2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253號原 告 葉福建

葉家平葉鴻志葉淑霞葉淑芬葉淑暖葉淑貞葉慶文葉長翰葉元凱葉讚成上11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盧世庭律師

蕭志英律師被 告 祭祀公業法人葉南陽堂兼 上1人法定代理人 葉永祥被 告 葉文章

葉進雄葉永琳

葉永茂葉子榮葉宏易葉世川葉財榮上10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趙惠如律師

葉宏南葉宏中葉世言葉長青

葉志強葉家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3月4日下午4時05分,在本院第2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志鑫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員
裁判日期:2026-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