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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2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262號原 告 楊輝男

林秀蘭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淵源律師被 告 楊黃阡媚

楊金河楊炳煌(原名:楊子鋐)

楊燕玉楊秋梨楊秋鈴楊三郎楊秀騏楊榮豊楊榮隆楊榮杰楊蕙蓮張楊淑惠李芯瑜李志忠林浩宏楊大騫吳佳緯楊浥媚巫張玉菜張和銘張玉燕張玉雲張玉霞張木標楊再添

楊再喜楊進財陳世榮蔡志明蔡銘豐蔡英英胡楊惠姿楊惠玲施駿發施月施美芳楊福堉陳麗鳳

楊浩廷楊于賢楊明樺楊朝根

楊秀美楊婷琋

楊尚衡楊松雄楊松柏訴訟代理人 楊金山被 告 楊宗慶

楊國貞楊東新楊宗羲楊焜耀楊能棠楊冉楊春美張進祿張進展張進發張進旺楊明星楊黄滿張志宏張秋風張水湖張貴原楊宏基楊景源楊少鈞(原名:楊忠正)

張聰文張昌祈張聰田楊鴻霖楊閎宇楊金龍陳牞楊梓芬楊茹茵

李添宏楊麗秋周永康地政士即楊益昌之遺產管理人

陳碧汝楊心菁楊勝傑楊暖楊博任楊凱惠楊素珍楊允修陳昭明地政士即楊絹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主文欄第四項關於「編號A15分配人『楊喜富』」之記載,應更正為「編號A18分配人『楊春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婉真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6-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