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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2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272號上訴人即原 告 駱素萍被上訴人即被 告 張偉民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上訴人敗訴部分)核定為新臺幣23萬92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9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日期:2026-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