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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288 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1288號原 告 李聖偉

洪宗福

洪國智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正勳律師複 代理人 陳宏盈律師被 告 陳盈如兼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勝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5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將附表一所示建物騰空遷讓返還原告。

二、被告應自民國114年8月25日起至遷讓返還第一項所示建物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6,471元。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40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按月以新臺幣6,47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本件所有被告下合稱被告,單指一人則逕稱其姓名):

㈠門牌號碼彰化縣○○鎮○○○路00○00號房屋及其增建物(如附表一所示,下稱系爭建物)原為陳勝亭所有,陳勝亭將系爭建物提供予陳盈如使用。嗣系爭建物經法院公開拍賣,於民國114年2月4日由伊拍定,伊復取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並於同年8月25日經登記為系爭建物之所有權人。惟被告自同年8月25日起,仍無權占用系爭建物,雖原告曾多次請求被告搬離系爭建物,然被告仍無權占用系爭建物迄今。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遷讓返還系爭建物。

㈡查系爭建物周遭環境尚可,交通尚算便利,系爭建物面積共230.19平方公尺,其現值為新臺幣(下同)371,400元,系爭建物坐落土地之申報地價為每平方公尺1,760元,則依系爭建物及坐落土地申報地價之年息10%計算,換算得請求之不當得利每月約6,471元【計算式:(1,760×230.19+371,400)×10%÷12=6,47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爰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自114年8月25日起至返還系爭建物之日止,按月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6,471元等語。

㈢並聲明:⒈被告應將系爭建物騰空遷讓返還原告。⒉被告應自1

14年8月25日起至返還系爭建物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6,471元。⒊如獲有利判決,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辯稱:對原告之主張不爭執,同意原告請求。

三、本院之判斷:㈠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

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384條所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乃指被告對於原告依訴之聲明所為關於某法律關係之請求,向法院為承認者而言,其承認於言詞辯論時為之,即生訴訟法上認諾之效力,法院即應不調查原告所主張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是否果屬存在,而以認諾為該被告敗訴之判決基礎(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796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㈡經查原告依民法第767條規定,請求被告應將系爭建物騰空遷

讓返還原告;並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應自114年8月25日起至返還系爭建物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6,471元。

對此,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稱:對原告之請求不爭執、同意原告請求等語(本院卷第156、176頁),經核應屬被告為訴訟標的之認諾,依首揭說明,自應本於其認諾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無庸調查審酌原告主張之法律關係是否存在。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767條規定,請求被告應將系爭建物騰空遷讓返還原告;並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應自114年8月25日起至返還系爭建物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6,471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判決係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應認僅係促請本院為宣告假執行之職權發動而已,爰不另為准駁諭知,仍應由本院依職權為假執行之宣告。併按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彰化市公所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沛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游峻弦附表一:

編號 門牌號碼 建物建號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坐落土地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面積 1 彰化縣○○鎮○○○路00○00號 彰化縣○○鎮○○段00○號 地面層:47.64 二樓層:46.95 三樓層:46.95 合計:141.54 電梯樓梯間:9.24 彰化縣○○鎮○○段00000地號 2 彰化縣○○鎮○○○路00○00號 無(增建部分) 地面層:37.20 二樓層:15.96 三樓層:35.49 合計:88.65 -- 彰化縣○○鎮○○段00000地號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裁判日期:2026-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