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302號上 訴 人 潘俊宏被 上訴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2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1,555元,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撤銷變更要保人行為,上訴人不服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30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95,92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萬1,5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言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廖涵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