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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3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332號上 訴 人即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訴訟代理人 陳佩君被上訴人即被 告 顏明郁

顏素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4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15年5月27日發函,限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同年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謝仁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余思瑩

裁判日期:2026-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