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381號上訴人即原 告 黃義雄上列上訴人(原告)與被上訴人(被告)張蓁間撤銷贈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45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787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