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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3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392號原 告 黃悅臻被 告 許智維

廖素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主張其對被告許智維有損害賠償債權,許智維將名下所有土地販售後之價金新臺幣(下同)110萬元贈與其母即被告廖素璇,故起訴請求撤銷被告2人間所為贈與110萬元之法律行為。然查被告2人住所地均位於新北市新莊區,有其等戶籍資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應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胡佩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潘佳欣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
裁判日期:2025-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