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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2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67號原 告 李淑瓊訴訟代理人 柯淵波律師被 告 柯采柔兼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芷葳(即黃素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變更要保人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4年9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尚待釐清,是本件應再開辯論。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言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廖涵萱

裁判日期:2025-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