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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2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18號反訴原告即 被 告 皇林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士傑訴訟代理人 陳姿君律師上列被告與原告盧忠盟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被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7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卓俊杰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裁判日期:2025-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