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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3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35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三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淑凉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林奇毅即聯鷹企業社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4年1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價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8,2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4,1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嘉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原嘉

裁判日期:2025-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