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39號上 訴 人即原告 陳秋菊被上訴人即被告 謝耿維

李宗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4年9月22日發函,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114年9月23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謝仁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余思瑩

裁判日期:2025-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