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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4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441號原 告 林金鎗(即謝鉀鎮之承當訴訟人)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律師被 告 姚碧鳳訴訟代理人 鄭智文律師

陳軒逸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等事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原告請求通行被告土地對於原告土地增益之值定之。此部分經送不動產估價師鑑定覆稱為新臺幣(下同)2,902,536元在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547元。

二、原告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尚欠28,7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兩造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卓俊杰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等
裁判日期:2025-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