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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4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44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林金鎗(即謝鉀鎮之承當訴訟人)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姚碧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該裁定已於115年3月17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迄今尚未繳納,依照前揭規定,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胡佩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亭竹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等
裁判日期:2026-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