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456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即許鴻銘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卓翠雲訴訟代理人 趙惠如律師
參 加 人 馮建勝訴訟代理人 周志峰律師被 告 嚴坤祿訴訟代理人 楊榮富律師被 告 許志平
董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建物所有權存在等事件,前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參加人提出新證據,並聲請再開辯論,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胡佩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陳亭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