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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4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401號上訴人即原 告 王銀斗被上訴人即被 告 陳紹賢上列上訴人(原告)與被上訴人(被告)間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萬12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裁判日期:2025-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