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4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40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錫銓訴訟代理人 林明生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林進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17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40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如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第二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一審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在第一審受勝訴判決之當事人,自無許其提起上訴之理(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2744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被上訴人即原告請求上訴人即被告林錫銓拆屋還地等訴訟,此部分業經本院114年度訴字第406號第一審判決駁回在案,故本件訴訟就被告林錫銓而言,其已受全部勝訴之判決,並無上訴利益,依上開規定及判決意旨,被告林錫銓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嘉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原嘉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裁判日期:2026-02-13